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《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》及《實施細則》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。其中規定,“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”、“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”、“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”等情形,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。這些具體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。此外,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,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。 (2月17日《東方早報》)
溫州的新條例,無疑讓存在已久的民間借貸有了一個較為公允和體面的名分。而在此之前,民間借貸的身世境遇,也一直發生著微妙的變化。從最初的嚴查嚴打,到之后的模糊監管,直至如今的適度放開——在公眾的見證下,民間融資活動艱難地謀求著脫罪與正名。無甚意外,溫州又一次走在了前面。當地風起云涌的資本運作,以及無比現實的市場需求,倒逼著職能部門重新審視、定位民間借貸的身份屬性。
如果說,《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》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,那么需要補充的是,這種“合法化”仍然顯得有些保守和脆弱。因為一直以來,職能部門就“民間借貸”脫罪化一事猶豫不決,這既是因為此類行為,打破了法定金融機構操控全局的固有秩序、沖擊了傳統的利益分配格局;更在于,民間借貸自身的信息成本、交易成本都偏高,因而與生俱來帶有高風險的一面。
因為擔憂“高風險”,而拒不給民間借貸合法地位。其后果是,民間借貸變得越發隱匿和地下化,風險系數反倒被推高。此一怪相,充斥著悖論色彩,理應適時糾偏?,F如今,溫州順勢而為,大幅松綁民間借貸,無疑有著多方面的考量:一方面,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資金使用成本過高,而資產收益率偏低,無力且無意于給中小企業、農林生產等“末梢單位”以足夠的資本支持;另一方面,大量的民間閑置資本,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渠道,只能進入投機市場豪賭。與其如此,不如引導它們流入民間金融領域。
民間借貸的合法化,最直接的價值,乃是實現了資金的高效率配置:“有錢沒處花”和“有項目沒錢上”的兩撥人,自此可以光明正大地對接合作。過往的經驗表明,由合法化所帶來的“管制退場”,會促使地下市場變得透明、規范和可預期。可以預見,在身家清白、充分競爭的民間金融市場內,諸如高利貸、高息攬存等危險操作,將失去生存和繁衍的土壤……常識從來都是,政策的松綁,引發市場活力的持續激發,并會衍生一連串的積極回報。
伴隨民間借貸的合法化,整個民間金融市場,會否迎來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?于此,自然有待觀察。但確知的是,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經濟體,需要更多元的金融市場支撐。在傳統金融機構之外,民間金融勢力無疑是個極有意義的補充,畢竟后者迎合了那些更細分、更靈活的資金需求。